茅臺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一審宣判:獲刑十一年六個月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文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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